宜昌失业保险金申报指南
导语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哪些对象可以申报?】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含在不同用人单位的缴费,省内自动合并)。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因(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宣告破产/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因(劳动者有过失/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实施经济性裁员),因(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有过失),劳动者提出或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申报?】
上述对象,持身份证或市民卡到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领,无需其它任何资料。
城区人员请到人社服务大楼一楼窗口申领(环城北路40号)。县市区(含夷陵区)到当地就业局窗口申领。
【失业补助金标准和发放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相关通知,从2024年2月1日起,宜昌城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统一按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210元的90%执行,即1989元/月,较原标准1620元/月上涨369元,增幅23%。
【注意事项】
1、单位最后缴费月的下个月,个人才能办理申领手续,没有申领时限限制(单位有缴费的月份,不是失业状态);
2、单位停保以后,个人才能办理申领手续(正处于单位参保缴费状态的,当前社保系统里面不是失业状态);
3、个人必须持有社保卡,社保卡的金融功能必须激活(否则不能打款);
4、省企保系统中留存的个人手机号码必须准确(否则收不到短信);
5、在最后单位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遵循最后参保地享待原则)。
如果户籍地不在省内并准备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先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然后回户籍地申领。享待期间不得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6、申领失业保险金只能由本人办理,原单位或其他人员不能代办冒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宜昌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社保】获取宜昌最新社保政策、缴费入口、办事入口等更多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