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车上牌有什么规定

导语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前款所规定的相关登记事项。

  宜昌市电动车上牌有什么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的式样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监制。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登记按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录入信息、核发电动自行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有关事项(登记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登记上牌点、工作时间等)、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清单、《宜昌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在政务网上发布。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前款所规定的相关登记事项。

  第七条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当日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办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1]

  第八条本市准入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标准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第九条《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后购买的未在《宜昌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包含以下项目:

  (一)车辆所有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二)车辆的品牌型号、车架号码、电机号码;

  (三)车辆的颜色、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电机功率、电池电压、最高时速、脚踏骑行装置;

  (四)车辆的号牌号码;

  (五)其他应当登记的项目。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项目录入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数据库。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点登记,填写《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车辆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代办人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2019年5月1日前购买的,于2019年7月31日之前办理。

  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流程:申请→核查产品目录→查验车辆→照片采集→登记录入→学习→审核通过→制证→发放牌证→安装号牌→档案归档。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在《登记申请表》退办栏内注明理由后交还申请人:

  (一)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不真实或无效的;

  (二)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三)车辆与公布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所列型号或样式不一致、电机号码与合格证不一致的;

  (四)车架号与合格证不一致或车架号有涂改痕迹的。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免费办理,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办牌费用。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号牌必须安装在车辆尾部指定位置,并确保号牌无遮挡、无弯折、易识别。

  第十六条已登记上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更换车架或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因车辆质量问题更换车辆的;

  (三)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

  第十七条申请变更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

  (三)更换车架或整车的,应当提交车辆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车架或整车的来历凭证。 [1]

  第十八条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变更申请,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的,在《变更登记申请表》及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变更流程内签注变更信息,收回原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当日重新核发同类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的车架号因磨损、锈蚀或事故等致使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并交验车辆。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后,当日在系统变更流程内签注变更备案事项。

  第二十条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转移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第二十一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转移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原车主身份证明;

  (二)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车辆原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第二十二条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经查验车辆及审核材料合格后,在《转移登记申请表》及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转移流程内签注转移信息,收回原登记证书、行驶证,当日核发同类登记证书、行驶证。

  第二十三条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车辆损坏报废的。

  第二十四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车辆所有人持以下证明、凭证向原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第二十五条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对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牌证审核无误后,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注销流程内签注注销信息,当日收回原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出具注销证明。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或号牌因灭失、丢失被盗或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换牌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牌证补发、换发申请后,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后,在《登记申请表》及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补牌补证流程内签注牌证补换信息,免费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换号牌的,开具《受理凭证》,15个工作日内凭《受理凭证》换领正式号牌。

  在未换领正式号牌前电动自行车车主应随车携带《受理凭证》。

  第二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公证机构的公证书等法律文书。

  车辆所有权转移证明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包括买卖双方当场在办理现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的所有权转移协议书。原车主不能到现场办理的,新车主可以携带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到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管理,根据《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5月1日前购买的未在《宜昌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明。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领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明:

  (一)“网上预约、上牌点现场领取”。车主可以通过“平安宜昌”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版块“电动自行车预约登记平台”预约,网上学习通过后,按预约的时间、地点登记,现场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合格证明,交验车辆,领取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明。

  (二)“现场办理、上牌点现场领取”。现场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合格证明,交验车辆,学习通过后,现场领取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明。

  第四条自2019年8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发放临时号牌;未申领临时号牌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本市对已经申领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退出期,限期退出时间自2019年5月1日开始,至2022年4月30日截止。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临时号牌,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退出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已领取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限期退出期间号牌丢失或损坏的,所有人应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到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换领临时号牌业务。临时号牌损坏办理换领业务的,应当收回损坏的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登记点于1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临时号牌,原临时号牌作废。

  第七条2019年7月31日后未申领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或者退出期满后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销售凭证,或者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车辆合法来源承诺书等。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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