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当阳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象

导语 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办理了就业困难认定及灵活就业登记,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群体(离校2年内未就业)申报通知另发。具体申请对象,详见正文。

  宜昌当阳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象

  一、申请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办理了就业困难认定及灵活就业登记,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群体(离校2年内未就业)申报通知另发。

  二、其它事项

  根据鄂人社函〔2013〕422号文件规定,户籍地迁出的就业困难人员,应由户籍迁入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社保补贴,我市不受理此类人员申报。

  1、哪些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形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包含以下人员:

  ①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③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④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⑤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⑥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⑦残疾人;

  ⑧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⑨建档立卡脱贫人员。

  2、哪些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①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监理)或负责人的;

  ③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失去联系且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④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2次以上的;

  ⑤经查提交认定材料不实的;

  ⑥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⑦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⑧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服兵役、户籍已迁移市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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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当阳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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