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继承公证办理材料一览

导语 在宜昌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这些材料的要求条件是什么?办理公证需要注意什么?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材料:

  (一)被继承人户口注销证明(派出所证明)

  1、可用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代替,但两者必须同时提供原件;

  2、早年(上世纪90年代以前)去世的可以提供墓碑照片代替。

  (二)结婚证

  1、早年没有结婚证的夫妻或已达婚龄未婚的可由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代替,并加盖民政局公章。

  2、已经离婚的带离婚证。

  (三)继承权亲属关系证明

  1、应当根据表格提供全部继承人的身份信息;

  2、出证单位应当填写填表人、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3、亲属关系证明应用黑色中性笔填写,填写时不得涂改。

  (四)需继承的财产凭证

  包括银行卡(银行查询清单)、不动产权证、机动车证、行驶证等等。

  如需继承银行卡中的财产,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在公证处先办理存款查询函,到银行获得银行卡内容清单后再办理继承公证。

  (五)继承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谁继承谁申请。

  (六)所有继承权人的身份证

  第一顺位继承权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该顺位继承权人中已经去世的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不能提供的可参照(一)进行处理;

  《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重要知识一:继承人无法到场怎么办?

  1、要求继承而无法到场。应在该继承人所在地办理委托公证,由受托人持公证书到当阳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2、放弃继承而无法到场。可以在继承人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继承申请人办理继承时应将该公证书交至当阳市公证处。

  重要知识二:继承人中有人死亡怎么办?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一般仅指子女)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的继承权人应到场并提供相关证明;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

  重要知识三: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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