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借款人在宜昌区域内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二手房)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购房所在地的宜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或县市区营业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宜昌户籍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二手房怎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购买的住房(二手房)应在宜昌区域内。
(二)借款人年龄范围为男性18至68周岁(不含68周岁)之间、女性18至63周岁(不含63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主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按月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缴存状态正常。
机动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首次汇缴6个月后(含首次缴存当月),缴存账户状态正常。
按灵活就业人员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村居民及将搬迁补偿款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缴存账户状态正常。
2、必须为购房人。
3、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父母任一人。
(四)除主借款人外,其他借款人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按月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缴存状态正常的,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其他借款人为机动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首次汇缴6个月后(含首次缴存当月),缴存账户状态正常,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按灵活就业人员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村居民及将搬迁补偿款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个人缴存状态正常的,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五)借款人家庭须为宜昌户籍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该子女须为宜昌市户籍,父母至少一人须为宜昌市户籍。
(六)按月汇缴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月缴存额须大于等于月还款额。
(七)按月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月缴存额;机动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6倍月还款额。
(八)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个人信用符合《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信用评价规范》。
(九)借款人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权利性质(土地)为出让,房屋产权能全部过户至借款人名下,且能够办理抵押。
1、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产权过户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均可。
(1)房屋产权已过户至借款人名下。
(2)房屋产权未过户至借款人名下,在中心审批通过后能办理过户。
2、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须待中心与商业银行审批通过后才能过户。
(十一)申请借款时间在购买住房1年以内。
(十二)已交付了首付款:
1、房龄≤20年的,所购住房已交付总房价20%以上的房款;
2、20年<房龄≤30年的,已交付总房价40%以上的房款。
(十三)所购住房为首套或第二套住房。
(十四)借款人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五)符合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不高于30年。
(二)贷款期限=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主借款人实际年龄-1。
(三)贷款期限≤50-所购房屋房龄(当前年份-房屋建成年份)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80万元×1.4倍。
(二)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当购房合同总价和房屋评估总价不一致时,房屋总价按低值计算。
1、房龄≤20年的,所购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2、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60%。
(三)不高于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1.4倍+其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1.4倍。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四)不高于按照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的贷款额度(机动缴存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主借款人或其他借款人,均不适用该公式核算额度)。
五、所需材料
(一)身份材料(有效期内)
1、所有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2、①房屋出售方为自然人的:所有房屋出售人身份证原件。②房屋出售方非自然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父母及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村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未注明为农业户口的,提供证明农业户口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家庭关系材料
1、借款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能证明所有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同一居民户口簿、职工履历表(加盖公章)等任意一项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购房证明材料
1、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未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屋产权已过户的提供),首付款收据或付款凭证(房屋产权未过户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其他材料
1、主借款人宜昌区域的银行储蓄卡(贷款受理银行任一网点的一类储蓄卡)。主借款人为灵活就业人员的,须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储蓄卡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银行卡。
2、房屋出售方须提供可办理转账的,与借款人贷款受理银行一致的任一网点的收款账户。
六、办理流程
(一)公积金贷款流程
1、房屋产权已过户的
2、房屋产权在中心审批通过后过户的
(二)组合贷款流程
七、注意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选择。
(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十二个月内存在人才补贴、人才奖励、搬迁补偿款、住房公积金补贴、自主缴存补缴的,补缴金额可计入月缴存额及缴存余额参与额度计算。
(三)房屋产权在贷款申请前已过户或房屋产权在中心审批通过后过户的,在《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办理到位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直接转入房屋出售方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账户。
(四)借款人办理贷款后,在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各县市区营业部开展了组合贷款业务的,可以办理组合贷款。
(六)借款人无须提供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由宜昌公积金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确认。组合贷款按商业银行的要求办理。
(七)借款人为宜昌户籍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八)主借款人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至年月距当前申请登记年月小于等于3个月的,视同正常缴交可以办理贷款,大于3个月的为欠缴不能办理贷款;其他借款人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至年月距当前申请登记年月小于等于3个月的,视同正常缴交可以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大于3个月的为欠缴不能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九)申请组合贷款的,贷款审批通过前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八、办理时间
贷款受理时间: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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