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城市(城镇)落户登记管理。取消城市(城镇)落户限制,实行城市(城镇)落户登记管理服务。落户申请人的登记地址以其《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地址为主;未购买住房的,可选择在市县人才中心登记、投靠亲友登记、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或者社区集体户登记。
(二)大中专毕业生来宜直接落户。
(三)保留大中专院校录取入学、入伍公民户籍。大中专院校(含军校)录取的学生,可自愿保留原籍户口。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四)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对历史遗留、家庭原因导致以及民政福利机构救助的无户口人员,由辖区公安机关按规定做好相关登记服务工作,保障其户口登记权利。
(五)设立企(事)业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来宜人才人口可在企(事)业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落户。
(六)鼓励人才人口家属随迁落户。来宜人才人口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等可同步迁入宜昌落户。县市及夷陵区引进的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可根据个人意愿在宜昌城区落户。
城市(城镇)主要是指宜昌市城区、县市和夷陵区城关镇、乡镇集镇,不包括乡村地区迁入落户。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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