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生育二孩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导语 借款人在宜昌区域内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首套首贷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二手房)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购房所在地的宜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或县市区营业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详见正文。
宜昌户籍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借款人在宜昌区域内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首套首贷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二手房)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购房所在地的宜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或县市区营业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借款人是指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只能为夫妻、父母及成年子女。
一、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宜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宜房公发〔2022〕5号)、《宜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宜房公发〔2023〕12号)、《宜昌市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城产协调发展行动方案》(宜发〔2022〕16号)。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购买的住房(二手房)应在宜昌区域内。
(二)主借款人年龄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即一般为男性18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之间、女性18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借款人年龄应在18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主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村居民,从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个人缴存状态正常。
2.必须为购房人。
3.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须在宜昌区域内。
4.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父母任一人。
(四)除主借款人外,其他借款人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村居民,从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个人缴存状态正常的,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五)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符合《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信用评价规范》。
(六)借款人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权利性质(土地)为出让,房屋产权能全部过户至借款人名下,且能够办理抵押。
1.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产权过户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均可。
(1)房屋产权已过户至借款人名下。
(2)房屋产权未过户至借款人名下,在中心审批通过后能办理过户。
(3)房屋产权暂无法过户至借款人名下,但与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能提供担保。
2.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须待中心与商业银行审批通过后才能过户。
(八)房屋产权未过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已取得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在中心审批通过后可以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借款人已取得与房屋出售方、担保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
(九)申请借款时间在购买住房1年以内。
(十)已交付了首付款:
1.房龄≤20年的,首套首贷住房已交付总房价20%以上的房款,第二套住房已交付总房价30%以上的房款;
2.20年<房龄≤30年的,已交付总房价40%以上的房款。所购住房为首套首贷或第二套住房。(十二)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地一致的,所有借款人在宜昌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中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地不一致的,所有借款人在宜昌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中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包含宜昌城区及各县市区)。
(十三)借款人家庭须为宜昌户籍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该子女须为宜昌市户籍,父母至少一人须为宜昌市户籍。
(十四)符合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不高于30年。
(二)贷款期限=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主借款人实际年龄-1。
(三)贷款期限≤50-所购房屋房龄(当前年份-房屋建成年份)
四、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60万元×1.4倍。
(二)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当购房合同总价和房屋评估总价不一致时,房屋总价按低值计算。
1.房龄≤20年的,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2.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60%。
(三)不高于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首套首贷住房:贷款额度=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倍×缴存时间系数×1.4倍+其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倍×缴存时间系数×1.4倍。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1.4倍+其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1.4倍。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借款人缴存时间 | 缴存时间系数 |
6(月)≤缴存时间<12(月) | 0.5 |
12(月)≤缴存时间<24(月) | 0.8 |
24(月)≤缴存时间 | 1 |
(四)不高于按照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的贷款额度
五、所需材料
(一)借款人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身份材料(有效期内)
(1)所有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所有房屋出售人身份证原件。
2.父母及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村居民户口簿未注明为农业户口的,提供证明农业户口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家庭关系材料
(1)借款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能证明所有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同一居民户口簿、职工履历表(加盖公章)等任意一项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购房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未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3)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屋产权已过户的提供),首付款收据或付款凭证(房屋产权未过户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房屋评估报告原件1份。
(5)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有效期为2个月。
在宜昌城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需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民之家一楼自助设备上打印(不能代办打印)。
在县市区营业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按各县市区营业部要求打印。
6.其他材料
(1)主借款人宜昌区域的银行储蓄卡(贷款受理银行任一网点的储蓄卡)。
(2)房屋出售方须提供可办理转账的,与借款人贷款受理银行一致的任一网点的储蓄卡。
(3)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三方协议》(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提供)。
(二)借款人在本中心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以上第(一)条所需材料。
2、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登录本中心网站下载)原件1份。
六、办理流程
(一)公积金贷款流程
1、房屋产权已过户的
2、房屋产权未过户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
房屋产权在中心审批通过后过户的
(二)组合贷款流程
七、注意事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1.借款人在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县、市、城区(含夷陵区)〕内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中已登记一套住房,再次购买住房。
2.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地一致的,所有借款人在宜昌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中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已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地不一致的,所有借款人在宜昌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中(包含宜昌城区及各县市区)已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二)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地一致的,所有借款人在宜昌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中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已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地不一致的,所有借款人在宜昌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中(包含宜昌城区及各县市区)已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选择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联系办理担保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选择,一经确定在整个还款期内不能更改。
(五)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十二个月内存在人才补贴、人才奖励、自主缴存补缴的,补缴金额可计入月缴存额及缴存余额参与额度计算。
(六)房屋产权在贷款申请前已过户或房屋产权在中心审批通过后过户的,在《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办理到位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直接转入房屋出售方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账户。房屋产权未过户,但与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中心收到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直接转入《三方协议》约定的账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须按照与担保公司相关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七)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不能选择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八)借款人办理贷款后,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委托扣划还贷,不能办理其他形式的提取。在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借款人均未在宜昌区域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无宜昌区域户籍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
(十)各县市区营业部开展了组合贷款业务的,可以办理组合贷款。
(十一)二手房应办理房屋价值评估。
1.宜昌城区:借款人自主选择中心准入的评估公司办理房屋评估。
2.各县市区:按各县市区营业部规定办理。
3.组合贷款须选择商业银行准入的评估公司。在取得房屋评估报告后,借款人按以上第五条的流程办理贷款手续。
(十二)主借款人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至年月距当前申请登记年月小于等于3个月的,视同正常缴交可以办理贷款,大于3个月的为欠缴不能办理贷款;其他借款人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至年月距当前申请登记年月小于等于3个月的,视同正常缴交可以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大于3个月的为欠缴不能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主借款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未按月正常缴存的不能办理贷款;其他借款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未按月正常缴存的不能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十三)申请组合贷款的,贷款审批通过前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十四)不符合本指南规定的,按照《购买二手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申请。
八、办理时间
贷款受理时间: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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