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社会救助标准(低保标准)

导语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

  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670元/人/月,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62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6000元/人/年,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5280元/人/年。

  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各地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四、低收入家庭标准

  各地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五、孤儿养育标准

  各地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当地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定,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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