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宜昌公积金提取要准备什么材料?

导语 2022年2月28日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订《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该办法现在正在执行中,具体见正文。

  宜昌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明;

  (二)职工以第五条第一、五、六、七、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提取,提取的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只能划入委托人本人银行卡。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租房提取的须提供家庭房屋套数证明。

  第十八条 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地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单、《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已取得产权证的另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二)购买二手房,提供已过户《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发票;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购房合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付款凭证。已取得产权证的另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四)购买公有住房,提供房改办出具的《宜昌市城区公房出售缴款通知书》及《宜昌市出售公有住房缴交购房款分户登记清册》或《购房协议》、《不动产登记证明》及付款凭证;

  (五)购买外地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另需提供职工本人、配偶任意一方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近12个月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九条 建造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材料及施工费用付款凭证。

  第二十条 翻建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含原房产证)、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大修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含原房产证)、购买材料及施工费用付款凭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C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下列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文件;

  (二)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或残联发放的《残疾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及出国、出境定居护照签证;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 偿还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签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授权书》的,须提供《宜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银行卡建立提取档案登记;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时须先建立提取档案,还贷提取方式为按年提取,缴存人到中心柜面办理提取或建档后在手机上自助办理提取。提取及建档时提供网签《购房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发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最近3个月贷款还款明细账。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中心应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需提供市加梯办《联合审查意见书》或县市区加装电梯的审批文件、《不动产权证书》(含原房屋所有权证)或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为防止骗提套取行为的发生,缴存人在缴存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和购房贷款还贷,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时,应签订《承诺书》和《房产及贷款信息核查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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