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宜昌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
导语 2024年9月30日,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全市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具体内容包括上调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实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等,详见正文。
2024宜昌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
一、上调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一)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二)符合条件并取得“楚才卡”、“宜才卡”的人才及宜昌户籍生育多孩家庭,以调标后为基数继续执行已发布的贷款额度上浮倍数政策。
1.取得“楚才卡”的人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根据“楚才卡”种类上浮2-3倍。
2.取得“宜才卡”的人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根据“宜才卡”种类上浮1.2-1.5倍。
3.宜昌户籍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上浮1.4倍。
二、优化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借款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认定为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暂不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挂钩。
三、优化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一)优化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时,仅核查借款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县、市、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实际住房套数。
(二)优化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继续执行“借款人已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不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但优化为仅认定借款人家庭在中心信息系统中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县、市、夷陵区、城区)的公积金贷款记录。
(三)实行“认房不认首次贷”政策。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如在中心信息系统中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县、市、夷陵区、城区)仅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不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仅根据借款人在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实际住房套数进行认定(认定标准见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无住房的借款人家庭,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实施第二套住房“商转公”贷款政策
(一)开展第二套住房“商转公”贷款政策。在宜昌区域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一手房、二手房)的缴存职工,在宜昌区域内办理了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在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二)优化商转公贷款条件。将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须在宜昌区域内,调整为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须在宜昌区域内(公积金缴存地在荆州、荆门、恩施的可作为主借款人)。
(三)扩大农村居民贷款支持政策范围。农村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账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月缴存额及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缴存次月起即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五、实施搬迁居民公积金支持政策
支持矿区、化工园区、地质灾害区、生态脆弱区及因重大项目建设等需外迁的居民安置。搬迁居民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搬迁补偿款可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开户
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一类银行卡、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材料至中心柜面或通过“宜昌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线上开户。
(二)资金划转
1.各地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搬迁补偿款由各地财政部门划转至中心资金专户后,中心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补偿资金个人明细,中心营业部通过补缴登记(搬迁补偿款类型),将相应搬迁补偿资金计入相应个人公积金账户。
2.个人自行到中心营业部窗口办理。个人提供搬迁补偿协议,中心营业部通过补缴登记(搬迁补偿款类型),将相应搬迁补偿资金划入个人公积金账户。
(三)资金使用
1.申请公积金贷款。搬迁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购买商品住房或安置房,搬迁补偿款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账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月缴存额及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缴存次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2.申请公积金提取。缴存人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照《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
六、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制度
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农村转移人口、新业态从业人员等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国试点,支持更多城乡居民享受公积金制度红利。
七、政策执行时间
以上政策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执行。对于10月8日前已受理未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于2024年10月8日起,可根据自身情况,向贷款所属公积金中心营业部申请执行调整后的贷款政策。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可予以重新受理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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