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公积金购买现房贷款指南(条件+期限+额度+材料)

导语 借款人在宜昌区域内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商品房现房)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购房所在地的宜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或县市区营业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 (2024年10月8日版)

  一、贷款对象

  借款人在宜昌区域内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商品房现房)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购房所在地的宜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或县市区营业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借款人是指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其中1人为主借款人)。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只能为夫妻、父母及成年子女。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提升进城农村居民保障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4〕5号)、《关于提升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24〕9号)、《宜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宜房公发〔2024〕9号)、《宜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宜房公发〔2024〕9号)。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购买的住房(现房)应在宜昌区域内,且已纳入本中心可贷款的楼盘范围。申请组合贷款的须同时符合商业银行可贷款楼盘范围。

  (二)主借款人年龄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即一般为男性18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之间、女性18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借款人年龄应在18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主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村居民及将搬迁补偿款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个人缴存状态正常。

  2.必须为购房人。

  3.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须在宜昌区域内(公积金缴存地在荆州、荆门、恩施,且户籍所在地不在宜昌区域内的可作为主借款人)。

  (四)除主借款人外,其他借款人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村居民及将搬迁补偿款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个人缴存状态正常的,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五)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月缴存额。

  (六)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符合《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信用评价规范》。

  (七)借款人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申请借款时间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间1年以内。

  (九)首套住房已交付总房价20%以上的房款,第二套住房已交付总房价30%以上的房款。

  (十)所购住房为首套或第二套住房。

  (十一)借款人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中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县、市、夷陵区、城区)内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二)符合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不高于30年。

  (二)贷款期限=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主借款人实际年龄-1。

  (三)贷款期限≤50-所购房屋房龄(当前年份-房屋建成年份)。

  四、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80万元。

  (二)购买首套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三)不高于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其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四)所购房屋房龄超过5年的,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

  (1)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评估价值的80%;

  (2)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五)不高于按照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的贷款额度

  五、所需材料

  (一)借款人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身份材料(距失效期在1年以上)

  所有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村居民户口簿未注明为农业户口的,提供证明农业户口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家庭关系材料

  (1)借款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父母与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同一居民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医学出生证明、职工履历表(加盖公章)任意一项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购房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加盖开发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不动产产权情况表》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3)首套住房的不低于购房总价20%、第二套住房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发票或开发企业收据及付款凭证原件,以及复印件2份。

  (4)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有效期为2个月。

  在宜昌城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需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民之家一楼自助设备上打印(不能代办打印)。

  在县市区营业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按各县市区营业部要求打印。

  6.其他材料

  主借款人宜昌区域的银行储蓄卡(贷款受理银行任一网点的储蓄卡)。

  (二)借款人在本中心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以上第(一)条所需材料。

  2、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登录本中心网站下载)原件1份。

  六、办理流程

  (一)公积金贷款流程

  (二)组合贷款流程

  七、注意事项

  (一)可贷款楼盘登录本中心网站查询。

  (二)有下列情况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借款人在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县、市、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内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中已登记一套住房,再次购买住房。

  (三)借款人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中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县、市、夷陵区、城区)内已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选择,一经确定在整个还款期内不能更改。

  (五)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十二个月内存在人才补贴、人才奖励、搬迁补偿款、自主缴存补缴的,补缴金额可计入月缴存额及缴存余额参与额度计算。

  (六)借款人办理贷款后,在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抵押办理到位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直接转入住房出售方账户。

  (八)借款人均未在宜昌区域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无宜昌区域户籍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不含公积金缴存地在荆州、荆门、恩施)。

  (九)借款人同意并配合办理《宜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赋强公证业务。

  (十)各县市区营业部开展了组合贷款业务的,可以办理组合贷款。

  (十一)所购房屋房龄超过5年的,借款人无须提供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由宜昌公积金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确认。组合贷款按商业银行的要求办理。

  (十二)主借款人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至年月距当前申请登记年月小于等于3个月的,视同正常缴交可以办理贷款,大于3个月的为欠缴不能办理贷款;其他借款人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至年月距当前申请登记年月小于等于3个月的,视同正常缴交可以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大于3个月的为欠缴不能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主借款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未按月正常缴存的不能办理贷款;其他借款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未按月正常缴存的不能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6个月月缴存额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办理时间

  贷款受理时间:工作日。

  九、便民提示

  (一)城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及电话:

  (二)各县市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地址

  夷陵区营业部地址: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夷陵国际(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窗口);

  宜都营业部地址:宜都市五宜大道99号宜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F区住房公积金窗口;

  枝江营业部地址:枝江市仙女大道190号(枝江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A区78-81号窗口);

  当阳营业部地址:当阳市雄风路91号市民之家二楼公积金窗口;

  远安营业部地址:远安县鸣凤镇凤仪路1号(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窗口);

  兴山营业部地址:兴山县古夫镇昭君路17号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兴山营业部;

  秭归营业部地址: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新区南郡大道12号(市民之家二楼公积金服务大厅);

  长阳营业部地址:长阳县龙舟坪龙舟大道131号金色水岸一楼(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长阳营业部);

  五峰营业部地址: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后河大道27号(五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窗口)。

  (三)本中心西陵营业部地址:西陵区体育场路46号。

  (四)受托银行网点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服务时间变动,以银行网点公告为准)。

  本中心西陵营业部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遇法定节假日或作息时间调整以中心网站通知为准。

  (五)咨询、投诉电话:0717-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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