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宜昌公积金重大调整政策解读

导语 为防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支持居民首套刚性自住房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和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健发展,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详细调整内容请看下文。

  一、为什么要进行本次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

  1.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共济特性的需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发挥制度互助保障作用,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这就要求公积金使用政策公平公正,加强风险防范,优先保证首套首贷刚性住房需求。

  2.确保全市公积金事业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至今年6月末,全市已发放公积金贷款15.13亿元,占全年计划的75.7%,全市个贷率为102.26%。

  3.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省住建厅、市政府关于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缺口,防范融资运营风险有关精神的需要。

  4.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今年以来全市房地产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去库存”背景下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也应随之调整。

  二、本次调整全市公积金使用政策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反馈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重点督办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199号)。

  3.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3号)。

  三、本次调整全市公积金使用政策履行了什么程序?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宜房公管〔2017〕4号文件颁布实施。

  四、本次调整全市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原则是什么?

  以防范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优先保证居民首套刚性自住房需求为原则,《通知》在借鉴运用全国多个城市已有做法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本市实际,从公积金贷款使用范围、额度、期限及还贷系数等方面进行调整。

  五、本次调整全市公积金使用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本次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7年7月15日(含)之前的,按调整前的政策执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7年7月15日之后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二手房未办理网签但是已经签订购房合同、且能提供时间在2017年7月15日(含)之前的购房首付款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代开发票)或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的,按本次调整前的政策执行;凡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按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实施过程中,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需注意,网签备案是指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商品房交易当事人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机构窗口人员登录商品房(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在线录入《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并联机将合同打印,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其合同在系统上提交成功后视为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宜昌本地宝】,关注后在聊天框回复【公积金】即可获取宜昌公积金缴存指南、提取指南、贷款指南、商转公指南及网上办事入口。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